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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諮詢文件:〈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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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一位老師向她的學生說:我希望大家每星期交一篇週記,不過這不是硬性規定的,你可以選擇交或不交,不交也沒有甚麼後果。如果你是其中一個學生,你會交功課嗎?

角色代入,港交所就是這位老師,各大小上市公司就是她的學生,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就是週記。

去年12月,港交所發表一份有關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的諮詢文件。

諮詢文件開首說得冠冕堂皇,「一家公司應就其對社會及環境的影響負責。任何一家公司應以可持續發展的方式營運,並藉著將可持續發展的常規融入其業務營運中,從而為股東及其他權益人締造長遠價值。」

但究竟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即諮詢文件所說的發行人)有沒有這樣做呢?

引用諮詢文件的觀察,「概括而言,我們注意到在香港發行人當中,市值較高的發行人對於環境、社會及管治事宜的參與程度及透明度均較高。然而,大部分發行人在推進環境、社會及管治績效及報告方面皆未算積極。」

既然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推進環境、社會及管治績效及報告方面皆未算積極,諮詢文件又提出了甚麼對策呢?

奇怪的事就在這裡發生了,不提對策,諮詢文件開始為上市公司說項。。。

「然而,要全面遵從這些準則,許多香港發行人仍未準備就緒」

敢請問,態度不積極,又怎麼可能會準備就緒?

諮詢文件繼續自說自話,自圓其說。

「我們相信,將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列作強制規定的時機尚未成熟。」

「我們建議將一般披露及關鍵績效指標列作建議最佳常規,並將《指引》列作
《上市規則》的附錄。將來我們或會考慮將有關責任的程度提高至類似《企業
管治守則》的「不遵守就解釋」。」將來?可見的還是遙遠的將來?沒說。

「我們亦建議環境、社會及管治的資料可載入年報,有關資料所涵蓋的期間宜與年報內容涵蓋的時間相同,又或另設報告收載。若另設報告收載有關資料,可毋須在年報刊發時同時發表,涵蓋的期間亦毋須與年報相同。發行人可自由選擇匯報期,但之後的匯報期應貫徹相同,使有關資料可作比較。」

很明顯,這就是文中開首所說的一份可以交、可以不交的功課。

老實講,這份諮詢文件根本沒有讓公眾人士參與給意見的意圖(四十條問題,我只懂回答第一條,幸好,這也是最重要的一題),亦沒有吸引到媒體的關注。可是,香港各大上市公司掌握了香港經濟的命脈,壟斷了各行各業, 我們怎麼可以輕易放過這個要求他們對社會及環境負責的大好機會?

知道各位事務繁忙,沒有時間撰寫回應,以下是我的簡單回應。大家如果不嫌棄的話,懇請大家複製並在2012年4月9日或之前電郵至response@hkex.com.hk

問題1:《指引》應否作為《上市規則》附錄中的建議最佳常規?如回答「否」,請說明原因及提出其他意見。

回答:否。

原因及其他意見:《指引》應列作強制規定,或者至少將有關責任的程度提高至類似《企業管治守則》的「不遵守就解釋」。

港交所2010年九月發表的《有關發行人在2009年年報內披露企業管治常規情況的分析報告》顯示,由於港交所沒有強制規定發行人須在年報披露有否遵守建議最佳常規,132家發行人中,只有3家(即2.2%)就其遵守全部32項建議最佳常規的詳情作出披露 。 同樣道理, 若只將《指引》作為《上市規則》附錄中的建議最佳常規,根本沒幾家發行人會遵守。

再者,有鑒於全球自然環境和生態遭受破壞的情況日趨惡化,氣候變暖問題逼在眉睫,有關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應該與披露企業管治常規受到同等的重視。

「一家公司應就其對社會及環境的影響負責。任何一家公司應以可持續發展的方式營運,並藉著將可持續發展的常規融入其業務營運中,從而為股東及其他權益人締造長遠價值。」

既然發行人應該就其對社會及環境的影響負責,我們現在就應該要求他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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